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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财政明确推进保障房建设政策 确保资金到位

青海日报  作者:卢海  2012-02-22 08:49

[摘要]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财政在确保省级22.72亿元配套资金全额到位的同时,针对各地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于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确保资金到位,不留缺口。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财政在确保省级22.72亿元配套资金全额到位的同时,针对各地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于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确保资金到位,不留缺口。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并落实资金。

需要州(地、市)、县配套的资金,要通过预算安排、平台贷款、新增财力安排及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等拓宽筹资渠道,确保足额配套到位。对近期提前下达的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各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配套比例不得低于30%。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从土地出让净中安排10%以上的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将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已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区要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同时,要按相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免缴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相关税收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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