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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明确保障性住房申请入住条件

青海日报  2014-04-14 09:33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阳光分配”,我省进一步明确对保障性住房准入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明晰了各类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提出对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危房的,个人住宅被征收的五类保障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

  根据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申请人配偶为非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单独立户的子女和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单独立户、配偶离异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单身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二是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三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私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四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新就业职工: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或暂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二是在当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私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三是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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